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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其違反規定者,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處罰規定。
前項所稱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