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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