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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稽徵機關調查及核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