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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指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
(二)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二、展覽:指為拓展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活動。
三、臨時商務活動: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與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商務活動。
四、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指向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