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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查驗範圍為進口酒類之衛生安全。進口酒類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進口酒類查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酒類產品特性,參酌歷年檢驗結果,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基於防制疫情等情勢需要,考量查驗實益調整。
進口酒類申請查驗義務人為酒類之進口業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進口酒類之查驗相關事項,得依本法同條第六項規定,委託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執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