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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金融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擬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貢獻卓著。
二、對有關金融學術與業務之研究、創新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三、研訂金融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要價值或具體成效。
四、對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及管理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促進金融事務國際交流有卓越貢獻。
六、其他對金融監理及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