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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證券期貨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二、證券上市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四、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七、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八、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查核。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十、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十二、證券、期貨與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保護政策、法規制 (訂) 定
、修正或廢止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十三、證券、期貨市場相關機構電腦資訊作業之監督及管理。
十四、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五、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