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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銀行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
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督及管理。
二、本國銀行之監督及管理。
三、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監督及管理。
五、票券商與票券集保公司之監督及管理。
六、信用合作社之監督及管理。
七、金融資產服務公司之認可及管理。
八、信用卡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九、信託業與信託投資公司之監督及管理。
十、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十二、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十三、與第一款至第十款相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十四、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五、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十六、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機構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
研擬。
十七、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八、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十九、其他與前列各款有關之機構與業務之監督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