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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
補償金後,收回戰士授田憑據,不再授田;其在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
士之家屬申請登記。
前項戰士在核發補償金前死亡者,其補償金由戰士之家屬領受。
第一項人員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
憑據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