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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府及相關行政法人(以下簡稱獎勵主體)得於下列時機,擇適其業務屬性及預算經費之獎勵方式,獎勵列管軍品合格廠商:
一、為扶持、激勵國內國防產業之發展與升級。
二、依國軍建軍備戰需求研發特定列管軍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