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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部
) 、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
部) 、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國防部總務局、國防部直屬教育及勤務單位之各類型裝備保養修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