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用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之種類,區分為定翼飛機機場(以下簡稱定翼機機場)及旋翼飛機機場(以下簡稱旋翼機機場)。
本辦法稱鴿舍者,指機場一定距離範圍內,於本法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設之鴿舍。
前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依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定翼機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旋翼機機場跑道中心點為中心,一點四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
前項旋翼機機場若變更為定翼機機場使用或旋翼機機場擴建可供定翼飛機備降場或戰備使用時,其範圍依定翼機機場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