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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徵購、徵用之財物種類,區分如下:
一、重要物資:含食物、礦產、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療器材、建材及其他重要物資。
二、固定設施:含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貨櫃集散站、研究設施與場所及其他固定設施。
三、交通輸具:含船舶、航空器、車輛及其他運輸機具。
四、工程重機械及通訊器材。
前項重要物資、固定設施、交通輸具、工程重機械及通訊器材之範圍,由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