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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前條第一項軍需物及勞力,具備左列各款情形時,始得徵用之:
一、確為軍事上所必需者。
二、確為應徵人所能供給,而不致妨害本人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者。
三、不能依其他方法取得,或雖能依其他方法取得而需時過久足以貽誤軍
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