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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