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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各單位辦理法規之制定、修正、廢止及資
料管理等有關作業,除中央法規標準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本部,係指部本部與參謀本部之一級單位及直屬單位;所屬各單
位,係指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
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