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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華僑學校之設立,參照本國現行學制辦理:
一、小學修業年限六年,不得分級單獨設立。
二、中等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前三年為初級中等學校,後三年為高級中等
學校,均得單獨設立。
三、專科以上學校之修業年限參照本國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修業年限,依照當地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變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