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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條例申請文件證明,在國內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主管機關辦理;在國外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至駐外館處或以郵寄方式辦理,但以郵寄方式辦理者,以經駐外館處以適當方式周知受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