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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數額如下:
一、遺囑公證:每件美金三十元或新臺幣一千元。
二、文書驗證:每件美金十五元或新臺幣五百元。
三、出具證明:每件美金十五元或新臺幣五百元。
外交部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數額如下:
一、文書驗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二、出具證明:(一)我國護照影本與正本相符,每件新臺幣四百元。(二)送往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書影本與其未經驗證之原本或正本相符,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前二項請求事件,請求人如須加發影本,影本每件減半收取費用。
第一項規定費額,請求人在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數額支付;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數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數額,並報外交部核定後收取之。請求人自國內向駐外館處申請者,駐外館處徵收費用有困難時,得報請外交部代收,請求人應以新臺幣費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