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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已出境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三、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內植晶片護照費額收費。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國證明書之費額,每份收費美金五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因護照條例第十四條但書情形辦理者,減半收費。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