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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三、駐外技術人員:指派赴友邦或友好國家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專業人員。
四、派外短期專家:指為因應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所需特定專長之短期人力需求,派外工作期間在一年以內之人員。
五、海外志願服務者:指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參與執行我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