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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