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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各組織及人員在華應享受之特權及豁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
(甲)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
(乙)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
(丙)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
(丁)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