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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外交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復交或設立官方機構,有重要功績者。
二、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外交工作提出動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經審定採行,確具重大成效者。
四、運用個人或組織力,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獻卓著者。
五、在惡劣危急環境下,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
六、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動大具體貢獻者。
七、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態保護、醫療保健、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對敦睦邦有重大貢獻者。
八、辦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現傑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對外交相關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