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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 (以下簡稱本社)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僑務新聞聯繫採訪、攝影報導及書刊編輯發行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播及海內外電視媒體製作節目聯繫合作事項。
三、網路電子報、網路電視製作傳送及僑務新聞資訊網路即時提供事項。
本社分二組,分別掌理前項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