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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大使館置特命全權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並置左列外交官員:
一、參事一人至四人。
二、一等秘書、二等秘書及三等秘書一人至二十二人。
大使館業務繁重者,得置公使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