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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二、客家族群:指客家人所組成之群體。
三、客語:指臺灣通行之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之習慣用語或因加入現代語彙而呈現之各種客家腔調。
四、客家人口:指客家委員會就客家人所為之人口調查統計結果。
五、客家事務:指與客家族群有關之公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