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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