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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
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之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