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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構):指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
二、各級政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