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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權人,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消防機關得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審查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納入審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