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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
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
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