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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包括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等消防機關及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特種搜救隊)、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港務消防大隊)等消防機構之下列人員:
一、直轄市消防局副局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及副中隊長。
二、縣(市)消防局局長、副局長、大隊長及副大隊長。
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中隊長及副中隊長。
四、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及副隊長。
五、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