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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競選罷免廣告,指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之宣傳廣告。
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指委託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之政黨、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他中華民國國民。
本辦法所稱受託刊播者,指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供廣告主刊播競選罷免廣告者。
本辦法所稱代理人,指受廣告主或受託刊播者之委託,處理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事務之人或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出資者,指支付媒體業者費用或提供對價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