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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
舉辦政黨、聯盟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