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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簡稱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本會收到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交付辦理公民投票案函文之日起,至公民投票日前,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以下簡稱發表會),或進行辯論(以下簡稱辯論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無線電視臺提供,其場次以抽籤決定。洽商未果者,由本會以指定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