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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備具下列書件及連署保證金,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一、申請書一份。
二、連署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三、每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二項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