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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在直轄市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辦
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電視政見發表會使用之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