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
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亦得僅設競選辦事處或僅
置助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