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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保管,以
備查考。其帳簿之記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自收支事項發生之日起登帳,並依序逐日記載。
二、收入之捐助人與支出之經手人應於摘要欄載明其姓名。但無法得知捐
助人本名之捐助,得以無名氏入帳,並應註明捐助之時間及地點。
三、帳簿之記載,除數字用阿拉伯字外,文字應以中文為之。
四、收受實物捐助應記載其品名、數量及其折算價格,並載明捐助人之姓
名。
五、支出費用應逐項取得憑據或證明文件,並應依支出事項發生之時序或
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前項帳簿之記載,必要時候選人得自行設置分類帳或備查簿。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格式如附式一。
圖表附件:
附式一收支帳簿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