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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訓儲之策劃,講習教材之編訂,並督導省 (市
) 、縣 (市) 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訓儲事項。
二、省選舉委員會:督導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訓儲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訓儲事務並指揮鄉 (鎮、市、區
) 公所辦理訓儲人員之遴選及儲備之管理事項。
訓儲講習講師之訓練,由省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