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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行為之案件,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事實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案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案件發生坐標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
三、照片、影片、文書等足供研判違規行為之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
檢舉案件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