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前:指航班自我國機場、港口啟程前,或自他國機場、港口入境我國之啟程或抵達前。
二、航班:指搭載乘員入出國(境),且具有特定編號、航程與自他國機場、港口啟程及抵達我國機場、港口或自我國機場、港口啟程具體時間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乘員:指入出國(境)或過境之機長、機員、船長、船員及乘客。
四、航班資料,指航班自他國機場、港口啟程及抵達我國機場、港口或自我國機場、港口啟程時之下列資料:
(一)機長、船長姓名及運輸業者名稱。
(二)航班編號。
(三)啟程及抵達之機場、港口名稱。
(四)預定及實際啟程與抵達之日期及時間。
五、乘員資料,指機長、機員、船長、船員及乘客之下列資料:
(一)中文或英文姓名及別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性別。
(四)國籍或地區。
(五)旅行證件或入國許可證件之號碼、類別及效期。
(六)入出國(境)或過境。
(七)身分類別。
六、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指訂位日期、訂位代碼、完整行程、機票號碼、開票日期、劃位與登機狀態、座位號碼及其他乘客搭乘航空器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