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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整合所屬社政、教育、衛政、戶政、警政、民政、勞政、財政、毒品危害防制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少年開案輔導。
二、召集聯繫會議,督導及協調前款少年輔導事項。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
四、向少年法院提出處理之請求。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