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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樣本之鑑定應以刑事鑑識科學領域認可、用於身分鑑定或親緣鑑定之 DNA 分析方法為之。
DNA 資料庫所建立之紀錄為下列 DNA 之非密碼區:
一、染色體之 DNA 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 ,簡稱STR) 及性染色體之 DNA 特異片段。
二、粒線體 DNA 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