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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以下簡稱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國,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現仍在臺灣地區,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