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服務機關核准出國或第六條第一項禁止出國情形者,於其護照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
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