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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