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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學(員)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加分:加分五次作為嘉獎一次。
二、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三、記功: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四、記大功。
除前項各款外,因特殊事蹟足資表揚,經簽奉校長核定者,並得發給獎狀或獎品。
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獎勵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