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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
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